一、案情简介
2006年7月,A公司为调动员工积极性,鼓励员工入股公司,决定进行股权变更。被告人冯某等四人各自垫资7万元入股A公司,垫付资金最终由"小金库"向四人支付的方式进行补偿。此后四人垫资共28万元入股A公司,并2006年8月1日、2006年8月17日、2006年8月31日分五批次出售A公司设备及废旧钢材,将出设备超出账面金额的溢价款及未登记入账的废旧钢材变卖共计28万元予以私分。2006年11月16日,被告人冯某等四人出售废旧钢材后的货款人民币265000元,后四人将该贷款予以侵吞。2006年11月12日,被告人冯某等四人出售废旧钢材后的货款人民币69000元,后四人未将该货款入A公司帐,而是将该货款款予以侵吞。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蒋健随后立即与成都市成华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并先后多次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冯某。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后向周某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并依法核实了现有证据,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了法律筛选和排除。蒋健律师依据现在所掌握的证据,制订了的从轻处罚辩护方案。在随后的法庭庭审中,蒋健律师充分把握本案辩点的基础上,对冯某的定罪量刑情节进行了系统地阐述,最终取得了较好的审判结果。
三、辩护思路
冯某不符合的主体要件,依法应当以构成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量刑;冯某具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和其他诸多的酌定量刑情节,请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审被告人冯某职务侵占罪,判处五年零六个月,并处人民币50000元。
五、办案心得
在工作中因自己工作职务权利而去进行收取一些非法财产,把公司的共有财产装入自己的腰该案的发生就是因为利用自己在公司的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所在公司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但是法律面前无贵贱,无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有多么的大,辩护律师都应当以足够的任心为当事人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