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因涉嫌,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办案过程
管宇律师接受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张某辩护,前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阅卷,并到大竹看守所会见张某,积极做好辩护工作。
三、辩护思路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虽然已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但是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张某作为偶犯、初犯,在中处于附属地位,社会危害后果小,主观恶性不大,有较大的改造空间。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死刑立即执行量刑畸重。
四、办案结果
二审改判张某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办案心得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刑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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