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机关指控:
1、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段某两次从被告人张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35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80克。
2、2016年4月下旬,段某再次与张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2千克以及麻古6千颗,张某安排肖某帮忙交易。同年4月25日14时,公安机关将准备向段某交付毒品的肖某挡获,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1997.71克,后经鉴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5.8%、75.6%,并在其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663.09克,后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55%。
民警随后在肖某暂住地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531.55克,含量为14.21%。当时15时许,在新都区广场附近抓获被告人段某,并查获其准备购买毒品的现金11.6万元。
3、同日16时许,民警在张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挎包内查获仿64手枪一支,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4.14克。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为张某带去家属的问候,告知张某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蒋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无罪辩护的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1、对于控方指控张某,在事实认定上,辩方认为第二笔贩毒事实在证据层面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此笔指控不能成立;
三名被告人当庭供述均否认第二笔毒品交易的存在,张某对第二笔贩毒事实的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且在第二名被告人肖某供述存有较大矛盾的情况下,应当综合庭审及全案证据予以认定,此外,本案存有非法取证的行为,对因非法取证得到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系张某安排进某送货与肖某,再由肖某与段某进行交易毒品,因此,此笔指控不能成立。
2、对于控方指控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无异议,但存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是出于对枪支的喜好,并未有任何用于违法用途的主观意愿,且在张某非法持有枪支期间,枪支弹药一直被妥善收藏,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因此,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办案心得
毒品的危害巨大,吸毒者自我毁灭的同时也迫害了自己的家庭,同时毒品可能诱发其他的刑事犯罪,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因此打击各类活动一直以来都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毒品犯罪分子虽然没有完全抛弃传统的犯罪伎俩,但往往利用更多的现代化手段,以隐蔽、快速、安全地实施毒品犯罪活动,犯罪手段呈现现代化的特点。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辩护人不宜轻易选取无罪辩护,该类案件往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对于被告人也极为不利。辩护人更应转变辩护思路,从涉案毒品的数量出发,围绕被告人具备的法定减轻或从轻情节进行辩护,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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