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机关指控: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彭某某在担任某县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项目规划报建的过程中,收受他们贿赂13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
二、办案过程
因为本案系重大的受贿案件,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立马依法多次会见了当事人,认真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复制了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并依法在2015年11月8日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起诉辩护意见,2015年12月份提交了被告人彭某某一审辩护词。
三、辩护思路
1、现有证据材料完全能够证实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2、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成立,但部分场次的受贿数额不准确。
3、被告人具有三项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四、办案结果
在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合议庭充分的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六年,并处40万元人民币。庭审结束后,彭某某及其家属向辩护律师表达了认可与诚挚的感谢。
五、办案心得
本案系重大的受贿案件,在2015年8月20日获得会见嫌疑人许可后,辩护律师及时的、多次的会见了当事人。能够充分的向当事人了解案情。这一定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并取得会见的许可,且不及时会见。可能造成临近正式开庭审理,而辩护律师却还没有充分的与当事人沟通。可能造成不利的后果。所以,及时的会见非常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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