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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受贿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7 15:11:18 浏览:336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在担任某县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项目规划报建的过程中,收受他们贿赂13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

二、办案过程

因为本案系重大的受贿案件,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立马依法多次会见了当事人,认真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复制了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并依法在2015年11月8日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起诉辩护意见,2015年12月份提交了被告人彭某某一审辩护词。

三、辩护思路

1、现有证据材料完全能够证实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2、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成立,但部分场次的受贿数额不准确。

3、被告人具有三项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四、办案结果

在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合议庭充分的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人民币。庭审结束后,彭某某及其家属向辩护律师表达了认可与诚挚的感谢。

五、办案心得

本案系重大的受贿案件,在2015年8月20日获得会见嫌疑人许可后,辩护律师及时的、多次的会见了当事人。能够充分的向当事人了解案情。这一定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并取得会见的许可,且不及时会见。可能造成临近正式开庭审理,而辩护律师却还没有充分的与当事人沟通。可能造成不利的后果。所以,及时的会见非常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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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受贿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7 15:11:18 浏览:3364次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在担任某县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项目规划报建的过程中,收受他们贿赂13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

二、办案过程

因为本案系重大的受贿案件,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立马依法多次会见了当事人,认真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复制了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并依法在2015年11月8日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起诉辩护意见,2015年12月份提交了被告人彭某某一审辩护词。

三、辩护思路

1、现有证据材料完全能够证实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2、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成立,但部分场次的受贿数额不准确。

3、被告人具有三项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四、办案结果

在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合议庭充分的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人民币。庭审结束后,彭某某及其家属向辩护律师表达了认可与诚挚的感谢。

五、办案心得

本案系重大的受贿案件,在2015年8月20日获得会见嫌疑人许可后,辩护律师及时的、多次的会见了当事人。能够充分的向当事人了解案情。这一定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并取得会见的许可,且不及时会见。可能造成临近正式开庭审理,而辩护律师却还没有充分的与当事人沟通。可能造成不利的后果。所以,及时的会见非常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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