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冯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卓安律师团队为其成功争取检察机关不批捕

发布时间:2020-07-07 15:13:27 浏览:617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根据冯某陈述:

2017年2月上旬到中旬,在某网花费八九百元钱买了一根无缝钢管,一个射钉枪、一个锁管、一个手把、枪托、瞄准镜。3月初,根据网站查的方法,第一次装枪。组装出来后放在门市上,没有购买子弹,因而没有试过该枪是否能用,后借给朋友玩耍。2017年10月,冯某接到公安电话通知,被要求协助调查枪支的事情;冯某上午10点左右自行开车到达派出所,接受了派出所民警询问,如实陈述了案情,并找朋友要回了枪支。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为冯某带去家属的问候,告知冯某其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蒋健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向检察院提起不予批准逮捕建议。

三、辩护思路

嫌疑人冯某因对涉枪犯罪的法律认识不足,从正当的兴趣爱好而误入歧途,涉嫌制造枪支的违法犯罪,但根据冯某陈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其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涉案枪支追回,及时有效避免了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4条,建议检察院对冯某不予批准逮捕。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冯某。

五、办案心得

目前,网购市场的兴起,为部分小众爱好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增大了违法的风险。许多枪支爱好者由于购买的便利,导致不能正确认知枪支的危害性。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枪口比动能”只要大于1.8焦耳每平方厘米,就一律认定为枪支。而本案中嫌疑人冯某系因兴趣爱好而误入歧途,用民用射钉枪改装枪支1支,其涉嫌的罪行较轻,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系主观恶性极小的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回枪支并抓获持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仿真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