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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贪污一案二审, 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从十三年成功改判为六年

发布时间:2020-07-07 15:23:46 浏览:504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某在拆迁赔偿过程中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共同骗取公款237万元;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款项24万元。2015年9月24日,法院认定李某某犯贪污罪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经过会见、阅卷、收集相关证据,我们认为:一审关于李某某构成贪污罪的事实认定有误,法律适用不正确;在金龙养殖场拆迁补偿一案,李某某不构成贪污罪,而仅仅成立向邹某某的行贿行为。

四、办案结果

在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观点,成功改判,由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改为六年六个月。

庭审结束后,李某某及家属对马静华律师为本案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谢。

五、办案心得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政策要求,通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刑事法律相关规定发生重大改变,对当事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因此对辩护律师而言,最为重要的就是及时学习最新法律,全面掌握法律的适用及辩护要点,这是非常有助于律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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