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于2016年5月25日因本案被泸县公安局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执行,2016年8月25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做出刑事判决。
二、办案过程
2017年1月21日,接受黄某某委托代理黄某某诈骗一案。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本案具体情节和找出了一些值得推敲的问题,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2017年2月16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马静华和邱应娴律师参加开庭,进行精彩辩护。
2017年4月14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马静华和邱应娴律师参加开庭,进行精彩辩护。
2017年4月14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宣判本案。
三、辩护思路
我们总的观点是:根据现有证据,黄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田正华财物(酒)的行为和故意;基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不能认定黄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起诉书指控黄某某的行为,在性质上完全属于经济纠纷,根本不构成犯罪。
四、办案结果
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无罪。
五、办案心得
每一份无罪判决都是最高的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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