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黄某涉嫌被检察机关提起。
二、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
三、辩护思路
一、某拉刀技术不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有关于该拉刀技术操作流程早已在国内外的公开文献上予以发表,并可查询;且在实践中也早已被国内外的众多公司掌握,该技术是拉刀压缩机行业内部所公知的技术,由此,该技术因不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征而不能成立;
二、司法鉴定认定该技术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意见不客观、不真实,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鉴定检材不具有客观性,鉴定方法不具有科学性,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存在瑕疵,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乙公司采用的拉刀技术与甲公司自主研发的拉刀技术相同的鉴定意见存在不客观性,上述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鉴定检材不客观,不全面,所采取的对比鉴定方法的技术对比范围不全面,不科学,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乙公司享有某拉刀技术的来源并非拷贝或者复制甲公司的任何技术材料,该技术是乙公司依据客户所提供的拉刀技术图纸,通过实物样品测绘后结合硬质合金材料基本的机械加工性能制造出的压缩机拉刀产品;
五、乙公司与甲公司的某某拉刀制造技术,从宏观上讲,两者拉刀的制造工艺流程、所使用的磨床型号都不同,从微观上讲,拉刀产品在原材料的选用、数控机床程序编码的编辑也都存在诸多不同,产品的技术特征与甲公司存在重大区别,因此不存在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
六、被告人在本案中仅是一名普通员工,按指示操作制造产品,对该技术来龙去脉、以及前因后果并不明晰,每月的工资一直是2000元,被告人仅是靠操作机床的熟练和个人的经验来做事生存,并不靠所谓的技术秘密吃饭,被告人从始至终都没有任何犯罪动机,本案实属牵连无辜。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不能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存在犯罪故意且构成犯罪相应的证据严重不足。因此恳请法庭查明事实,认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四、办案结果
法院一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黄某6个月,1年,并处10000元。
五、办案心得
对于在中所起作用很小,甚至可能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努力为他们寻求最宽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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