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于2014年1月17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7月17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利用影响力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裁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某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经法院审理后,2016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
二、办案过程
2015年1月9日,接受邓某某委托代理邓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一案。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本案具体情节和找出了一些值得推敲的问题,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2015年2月16日,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提起,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马静华和阚学伦律师参加开庭,进行精彩辩护。
2016年8月1日,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6年12月2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三、辩护思路
我们的基本观点是:
1、 两个指控罪名成立:
2、 我们同意检察机关主张,因效力因素,2008年1月收受的干股不应计算在受贿金额内;
3、2009年8月、9月两次增资为虚假增资,邓某某、李某某既不具有受贿故意,也没有实际获利,也不应计算在受贿金额内;
4、2009年9月、2010年12月元某物业管理公司、元某市场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共200万一事中,邓某某并未伙同李仁林共同收受干股,不构成共犯;
5、指控邓某某向李崇禧行贿的数额还应扣除双方往来款;被告人存在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等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之外,还可能存在自首情节。
四、办案结果
一审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八年,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打官司不是打关系,而是打证据。由于本案证据的瑕疵和证据链条的不扎实,主办律师和我多次在事务所内部组织了案件研究和讨论,以保证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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