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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行贿一案, 卓安团队律师为其一、二审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7 16:15:38 浏览:750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14年1月17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7月17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裁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某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经法院审理后,2016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

二、办案过程

2015年1月9日,接受邓某某委托代理邓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一案。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本案具体情节和找出了一些值得推敲的问题,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2015年2月16日,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马静华和阚学伦律师参加开庭,进行精彩辩护。

2016年8月1日,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6年12月2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三、辩护思路

我们的基本观点是:

1、 两个指控罪名成立:

2、 我们同意检察机关主张,因刑法效力因素,2008年1月收受的干股不应计算在受贿金额内;

3、2009年8月、9月两次增资为虚假增资,邓某某、李某某既不具有受贿故意,也没有实际获利,也不应计算在受贿金额内;

4、2009年9月、2010年12月元某物业管理公司、元某市场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共200万一事中,邓某某并未伙同李仁林共同收受干股,不构成共犯;

5、指控邓某某向李崇禧行贿的数额还应扣除双方往来款;被告人存在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等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之外,还可能存在自首情节。

四、办案结果

一审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打官司不是打关系,而是打证据。由于本案证据的瑕疵和证据链条的不扎实,主办律师和我多次在事务所内部组织了案件研究和讨论,以保证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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