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四川省某县国土资源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刘某某因涉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一千九百余万元,于2016年4月7日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前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符提出上诉。
二、办案过程
自 2016年5月23日接受上诉人人亲属委托后,本律师先后六余次与被告人会见,了解核实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和提供法律帮助;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多次积极、主动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承办法官深入沟通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为了核实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特别是上诉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核实问题,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延期审理申请书等书面材料,为上诉人核实立功问题争取到充分的时间;
多次与上诉人家属深入沟通,指导当事人家属围绕上诉人的立功问题与公安机关交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是: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刘某某的量刑畸重,且二审期间出现立功等新的量刑事实,依法应当予以改判。
四、办案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关于刘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改判被告人十二年六个月。
涉案行为不构成辩护意见,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作出撤销该案决定。
五、办案心得
在办理被追诉人被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的交流虽然不受法律限制,但要善于识别和把握交流过程中相关事项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策略,特别是注意疏导其心理情绪。
在办理被追诉人被取保候审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政治性、敏感性、不稳定性等特点,有时为了亥得更好的辩护效果,辩护律师不一定要亲自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指导当事人家属提交相关案件材料风险更可控、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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