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4月,被告人林某委托被告人程某、侯某为光X公司进行融资。程某、侯某遂联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申办贷款。因光X公司连年亏损,不符合贷款条件,被告人林某、程某、侯某共同商讨后,指示被告人李利芳制作光X公司虚假财物报表,并联系法XX司进行审计,被告人马某作为法XX司法人,在未进行实际审计的情况下,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同时,为使林某名下林X资产符合贷款抵押条件,被告人林某、程某、侯某向负责抵押物价值评估的中方公司提供虚假的森林资源调查报告,被告人L某、李某作为该公司注册评估师,在未予核实的情况下,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上述虚假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由光X公司提交招行锦官城支行申办贷款。林某、程某等人向招行XX支行提供光X公司与广X公司签订的虚假的茶叶生产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和生产设备采购供应合同。
2013年5月,招行XX支行向光X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其中 1600万元转入光X公司账户后,被告人林某将该贷款资金大量转移、用于个人使用,其余400万元由被告人程某占用。2000万元贷款至今仍未归还。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L某,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已履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招商银行的损失金额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尚无法确定准确数额;被告人即使存在过错,也仅是造成银行损失非常次要的原因,不应对银行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四、办案结果
一年,一年。
五、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详师按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可能涉嫌罪名,开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为顺进行专项辅导奠定良好基础。同时积极主动的与委托人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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