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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运输毒品一案, 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8 15:14:42 浏览:906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成都市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2017年2月28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于2017年3月16日提起公诉,武侯区法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延期审理两次。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做出刑事判决。

二、办案过程

2017824,接受李某委托代理李某运输毒品一案。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本案具体情节和找出了一些值得推敲的问题,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在武侯区法院延期审理两次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马静华和夏红梅律师参加开庭,进行精彩辩护。

2017年12月16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宣判本案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在案的证据材料已经充分地证明,这是一起存在各种严重的侦查造假行为的案件,这些造假行为已经严重地影响到现场勘查、人身检查、物品检查及其派生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严重影响到公安执法的公正性。这样的证据,又如何能够成为定案根据?当然,公诉人也可能认为嫌疑人明知是虚假的现场,李某仍然配合在人身检查、物品检查,在各种笔录上签字,如果这些材料本身不是真实,李某怎么可能如此配合?这种观点难以成立。事实上,在与警察相比力量悬殊的情势下,即使是无辜的人也很容易受到来自警察的不当压力从而屈服。这些证据的虚假性,客观地表明指控证据体系存在严重的缺陷。这些指控证据既称不上“确实”,更谈不上“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李某有罪。

退一步说,即使现场视频中记录的警察对李某的讯问情况可以采信为证据,李某关于知道里面是K粉、是给他东西的人告诉他的陈述属实,那么,也证明李某受人指使运输毒品的可能性极大。按照共犯理论,应当认定其为从犯,即协助他人运输毒品。

四、办案结果

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五、办案心得

打官司不是打关系,而是打证据。由于本案证据的瑕疵和证据链条的不扎实,主办律师和我多次在事务所内部组织了案件研究和讨论,以保证办案质量。案件经过讨论,集思广益后,代理思路变的更加清晰,也助办案律师确定了此案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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