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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无罪判决

发布时间:2020-07-08 15:26:43 浏览:727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熊某某,女,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执行逮捕,2016年11月22日被起诉至L市J区人民法院。

二、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某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一)本辩护律师不同意公诉人对本案性质的认定,涉案小额贷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的主体,客观上没有证据证实实施了违法“国家规定”的行为,熊某作为该公司的主管人员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涉案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编码只是为了宣传管理,不是确认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三)民事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本案指控的多笔贷款行为合法有效,如果刑事诉讼评价为违法犯罪,系逻辑矛盾。

四、办案结果

L市J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判决书,充分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涉案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且客观上没有实施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熊某某不构成犯罪。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违法发放贷款罪为重罪,而经过细致全面的分析,主体不适格,即涉案的小贷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且客观上没有实施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据此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法官也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认定熊某某无罪,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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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无罪判决

发布时间:2020-07-08 15:26:43 浏览:7279次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熊某某,女,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执行逮捕,2016年11月22日被起诉至L市J区人民法院。

二、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某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一)本辩护律师不同意公诉人对本案性质的认定,涉案小额贷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的主体,客观上没有证据证实实施了违法“国家规定”的行为,熊某作为该公司的主管人员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涉案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编码只是为了宣传管理,不是确认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三)民事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本案指控的多笔贷款行为合法有效,如果刑事诉讼评价为违法犯罪,系逻辑矛盾。

四、办案结果

L市J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判决书,充分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涉案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且客观上没有实施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熊某某不构成犯罪。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违法发放贷款罪为重罪,而经过细致全面的分析,主体不适格,即涉案的小贷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且客观上没有实施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据此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法官也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认定熊某某无罪,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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