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2012年以来,以被告人P某,L某为首的传销组织在成都市多个小区组织房屋开展传销活动,该组织以向他人宣讲和灌输“连锁经营”、“西部大开发”、“1040阳光工程”、“五级三晋制”的运作模式等方式发展会员,以发展会员的数量,购买每份3300元的份额数量来确定成员级层及职位,以《经营二十条》及组件家庭的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统一管理,形成了三十人以上,三层以上的传销组织结构。被告人P某为“老总”,负责召开各支线“老总”会议,组织“老总”学习,听取“老总”汇报工作并给予指示,管理该组织的一个团队。被告人L某为“老总”,负责听取“老总”汇报工作并给予指示,管理该组织的一个团队。被告人W某、S某、Z某、H某、L某乙等人均为“老总”,负责管理各自在该组织的团队,听取下线汇报工作,传达上级指示和要求,向其下限布置工作。
二、【辩护思路】
以罪轻辩护为基础,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本案属于组织、领导传销罪,但指控本案被告人组织大家学习,而且是老总的级别证据明显不足;
(二)、被告人有上线,指控该传销组织以其为首证据不足;
(三)、本案被告人自身也为受害者,且发展的下线大多为亲戚朋友,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两年,并处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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