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2008年至案发,被告人L某在担任雅安市某局、局长期间,收受下属工商局工作人员Z某现金44.5万元,收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G某现金3万元,收受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L某乙现金1万元,收受雅安市某协会会长Z某现金15万元,收受某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L某丙现金10万元,收受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Z某乙现金5万元,收受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L某丁现金20万元。
二、【辩护思路】
以罪轻基础为辩护,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本案中,指控被告人收受L某丁现金2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指控收受L某丙现金10万元不应被定性为受贿;
(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刑事判决书(2018)川1802刑初84号。一审判决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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