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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9 15:15:19 浏览:390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谢某,男,2018年3月25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7日巴宜区人民法院判决。

二、辩护思路

       (一)谢某的到案符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其系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谢某伪造公司印章行为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社会危害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三) 谢某虽然有私刻公司印章的行为,但无论是从刻章的原因、使用的过程以及最终的结果上看,都不具有损害林芝市城投某公司权益和危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后果,对其定罪,但审慎用刑。

       (四)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并从轻处罚。同时,谢某系初犯,在本案案发之前没有任何违纪犯法行为,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在量刑上予以体现。

三、办案结果

      在办案律师的努力下,本案被告人谢某于2018年6月7日,经巴宜区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谢某及家属对姚志刚律师为本案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谢。 

四、办案随笔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被指控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而经过承办人员全面的分析,提出可以积极帮助谢某争取权利,承办人认为谢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主观恶性较小、客观上未造成受害公司任何不良影响,也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又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可见其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人身危害性,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谢某从轻或减轻处罚。承办法官也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最终对谢某判罪,但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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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9 15:15:19 浏览:3906次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谢某,男,2018年3月25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7日巴宜区人民法院判决。

二、辩护思路

       (一)谢某的到案符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其系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谢某伪造公司印章行为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社会危害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三) 谢某虽然有私刻公司印章的行为,但无论是从刻章的原因、使用的过程以及最终的结果上看,都不具有损害林芝市城投某公司权益和危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后果,对其定罪,但审慎用刑。

       (四)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并从轻处罚。同时,谢某系初犯,在本案案发之前没有任何违纪犯法行为,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在量刑上予以体现。

三、办案结果

      在办案律师的努力下,本案被告人谢某于2018年6月7日,经巴宜区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谢某及家属对姚志刚律师为本案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谢。 

四、办案随笔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被指控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而经过承办人员全面的分析,提出可以积极帮助谢某争取权利,承办人认为谢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主观恶性较小、客观上未造成受害公司任何不良影响,也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又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可见其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人身危害性,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谢某从轻或减轻处罚。承办法官也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最终对谢某判罪,但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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