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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某非法经营,卓安团队律师成功辩护,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0-07-09 15:50:02 浏览:667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例简述】

       犯罪嫌疑人P某在无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09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先后在隆昌市双凤镇某门面和隆昌市金鹅镇某仓库内经营废旧电瓶买卖,从钟某、张某、卢某、胡某某等人手中收购100余万元废旧电瓶,然后销往河南李某某、安徽王某某处,P某向李某某、王某某出售废旧电瓶共计27次820余吨,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

二、【辩护思路】

       以无罪基础为辩护,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本案中,嫌疑人P某的行为仅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嫌疑人P某也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

       (三)、嫌疑人P某实施的危险废物单纯收集行为、而未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属于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四)、本案从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角度看,嫌疑人P某也无逮捕羁押必要。

三、【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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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某非法经营,卓安团队律师成功辩护,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0-07-09 15:50:02 浏览:6675次

一、【案例简述】

       犯罪嫌疑人P某在无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09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先后在隆昌市双凤镇某门面和隆昌市金鹅镇某仓库内经营废旧电瓶买卖,从钟某、张某、卢某、胡某某等人手中收购100余万元废旧电瓶,然后销往河南李某某、安徽王某某处,P某向李某某、王某某出售废旧电瓶共计27次820余吨,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

二、【辩护思路】

       以无罪基础为辩护,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本案中,嫌疑人P某的行为仅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嫌疑人P某也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

       (三)、嫌疑人P某实施的危险废物单纯收集行为、而未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属于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四)、本案从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角度看,嫌疑人P某也无逮捕羁押必要。

三、【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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