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份,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身为某市某村某组组长、某村村支书,在协助某市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将原有的0.564亩地虚报为2.564亩,被告人张某甲制作《某镇某村某寺占地款兑付清册》,并上报至某市某镇财政所,领取征地款项并发放给被告人蔡某某,非法占有征地款72000元。
- 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葛晓波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蔡某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 辩护思路
对被告人蔡某某非法占有的财物性质的定性问题,因为之前各被租地户的面积都已确定,在总面积一定的情况下,被告人蔡某某是无法占有其他被征地户的征地补偿款的,被告人蔡某某在自己的被征土地面积上多加两亩的行为,既没有导致该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费用的增加,也没有导致其他被征地户征地补偿费用的减少,只是导致了原本属于村小组集体财产的小组荒地征地补偿款的减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本案中被征土地是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该征地补偿款是对集体整体的补助,在人民政府将征地补偿款拨付到村账户后,该征地补偿款的性质就从公款变成了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被告人蔡某某作为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原本属于村民小组的荒地征地补偿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务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应当依照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处罚。
- 办案结果
(201x)登刑初字第xxx号
被告人蔡某某犯,判处五年。对被告人蔡某某退缴的涉案款项人民币7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x)郑刑二终字第xxx号
被告人蔡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赃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 办案心得
在一审法院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后,可重新梳理案件的相关证据及程序性事项,在发现一审活动中,存在可能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程序违法时,在二审中可以作为辩护理由申请重审,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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