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被告人包某信为某S公司及某Y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两公司系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在被告人包某信的授意下,被告人包某斌成立了某某H公司。
2016年10月开始,某Y公司及某S公司以帮助聋哑人群体实现自主创业,边赚钱边做爱心的公益事业等内容骗取信任推出理财产品,设置返利分红模式,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现金交付、委托地区总代理人收款等方式从罗某等两万余人处吸收钱款共计人民币六亿余元。
2017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包某信等人将所吸收钱款用于支付返利提现、对外投资等项目,其中支付返利提现共计人民币五亿余元。被告人包某坚参与对外投资活动,共计投资约1250万,同时还经手用上述钱款购买了房产、车辆共计480余万元。
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包某信系某Y公司和某S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对外宣传公司的理财产品并对公司的如何吸收公众存款、如何返利及如何投资等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策权。
2016年8月,被告人景某经包某信介绍进入某Y公司,并成为某S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系包某信的翻译,系某Y公司的核心人员。被告人包某斌为包某信的哥哥,2016年12月进入某Y公司,系某H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将某Y公司吸收来的资金进行投资,其主要资金账户流动资金达3千多万元,资金来源主要为景某、包某信账户流入及地区总代理人账户流入。
- 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葛晓波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景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 辩护思路
1、被告人景某并非本案犯意的提起者,未参与宣传,也未控制募集款项及返利,其只是担任包某信的翻译,其作为员工找吴某做了“会员理财结算系统”及租赁工作场地、联系对外投资,在中起次要作用,系;2、被告人景某真诚悔罪,取得了部分受害人的书面谅解;3、被告人景某的家属代其退赃人民币2万元;4、被告人景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
- 办案结果
被告人景某犯,判处五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十万元。
- 办案心得
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除需要分析构成要件外,还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涉案金额、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退赔及谅解情况等量刑情节尽量争取对被告人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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