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1日,柳某与被告人任某某约定好毒品交易价格后,于当日向被告人任某某的银行卡汇入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任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在其住处,以13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得疑似毒品两包,后被告人任某某在小区门口准备将上述毒品卖给柳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毒品已收缴。
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约定好毒品价格后,由被告人李某某携带两包疑似毒品到任某某住处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 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葛晓波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任某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 辩护思路
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本案涉案毒品数量的情况下,并且任某某交易毒品是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的,毒品并未流向社会,造成社会危害,同时被告人任某某在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情节又系,对任某某予以减轻处罚。
- 办案结果
(2015)二七刑初字第354号
被告人任某某犯,判处八年,并处人民币15000元。
- 办案心得
对于此类案件,可以从多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才能达到辩护效果。如犯罪的主观恶意、认罪态度、毒品的数量、社会影响、立功情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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