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被告人易某与其朋友被告人刘某聊天时说欲购买气枪铅弹,刘某知道其朋友被告人李某能够购买到气枪铅弹,遂向某提供李某的联系方式,介绍易某和李某二人电话联系购买气枪铅弹。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用微信网络平台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从上线张某处购买气枪铅弹1000发,后被告人李某以人民币345元的价格帮助易某从陈某处购买到该1000发气枪铅弹,易某实际收到铅弹约600发。
- 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葛晓波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易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 辩护思路
1.对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无异议;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购买的铅弹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是否达到刑事犯罪标准存在瑕疵;3.被告人易某购买铅弹主要出于贪玩心理,主观恶性不深,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综上,建议法庭对其适用。
- 办案结果
被告人易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三年,缓刑三年。
- 办案心得
办理此类犯罪时,铅弹数量及质量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而本罪的最低刑符合缓刑的适用标准,固在做本罪辩护时争取适用缓刑是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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