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某公交车站牌处,趁被害人杨某某上车之际,将杨某某上衣口袋内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窃手机价值230元。
2013年8月13日,赵某某在火车站公交车站牌处,趁拥挤之际,从被害人李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窃一个绿色钱包,钱包内有154元现金,身份证等物品。
2014年3月21日,赵某某来到公交站牌处,趁被害人曹某某上车之际,从曹某某上衣口袋内盗窃三星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00元。
- 办案过程
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葛晓波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赵某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 辩护思路
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 办案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判处四个月二十天,并处人民币一千元。
- 办案心得
在办案过程中,做事积极、认真,要有责任感,当事人的风险要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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