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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5月份以来,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投资车辆抵押贷款业务等项目的名义,通过发传单、摆摊位等宣传途径,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根据资金量的不同,承诺支付月息,期限为3-12个月付息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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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葛晓波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赵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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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思路
上诉人赵某称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认罪认罚,但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上诉人赵某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系,且已认罪、悔罪,并主动缴纳,并退赔部分款项,请求对其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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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结果
被告人赵某犯,判处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诉人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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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在一审法院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后,可重新梳理案件的相关证据及程序性事项,在发现一审活动中,存在可能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程序违法时,在二审中可以作为辩护理由申请重审,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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