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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赵勇律师为其辩护。重罪变轻罪

发布时间:2020-12-08 11:38:25 浏览:4833次 案例二维码

  •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初,张某某与任某某约定进行毒品交易,由张某某将200克毒品海洛因带到某某县卖给任某某。同年12月17日张某某从云南省将约定的海洛因带至某某县城。任某某安排田某某前往完成交易,田某某在某某县城某某桥上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田某某身上查获海洛因两包,分别净重99.85g、99.37g,经鉴定查获的两包毒品海洛因含量分别为27.8%、27%。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买卖、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在办案期间积极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以释明对案件的观点。在审判阶段与承办法官对于本案中“特情引诱”的量刑情节进行释义,并提交了辩护意见。辞鉴刑辩团队认真查阅了案件卷宗材料,仔细核对了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案件细节,经多次与当事人会见、核对案件事实后认为:

侦查机关在整个毒品交易流程实际是处于公安机关控制下进行的,属于我国《刑法》中所指的“特情引诱”、“数量引诱”、“犯意引诱”;

本案所涉及的毒品并没有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酌情从轻处理。

  •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全案存在有“特情引诱的”情节,酌情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认定张某某犯运输、买卖毒品罪。

  • 办案心得

毒品类犯罪一直属于是刑事案件中的高发类案件,随着新型毒品的问世,以及全国快递业的高速发展,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前所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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