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徐某、陈某某等人以叙永县某某镇城区的“林业烤鱼”为聚集地点,形成了以周某、徐某等人为主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且周某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期间,周某等人随意滋事、砍杀他人,称霸一方,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6年,周某等人在叙永县某某镇某某村,抽头渔利获取暴利,其行为构成。2018年,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对周某等人依法提起。
- 辩护思路
办案期间,辩护律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审判阶段,与承办法官多次就周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组织特征、犯罪情节进行交流,以释明法理、辩护观点。接受委托后,辞鉴刑辩团队认真审阅全案卷宗材料、仔细研讨全案证据材料、经多次会见周某后认为:
我国《》中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既符合恶势力犯罪认定条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纵观本案,无相应证据证明周某等人所涉犯罪组织的成立及发展过程,更无证据证明该犯罪组织的成立就是以实施犯罪为目的,因而缺乏犯罪集团的犯罪预谋性条件。
该组织所实施的三起主要犯罪具有较强的偶然性和临时性,不是周某等人有预谋、有计划地加以实施,即该犯罪组织不具备犯罪集团实施犯罪的稳定性。组织内部并未产生固定的首要分子,真正的核心人物并未成形,鉴于此,该犯罪组织不是犯罪集团,不能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 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等人结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事实不予认定。
法院依法变更公诉机关起诉罪名,认定周某犯开设赌场罪、犯、犯窝藏罪数罪并罚。
- 办案心得
自2018年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整治活动”以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须要掌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再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