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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诈骗罪一案,赵勇律师为其辩护。重罪变轻罪

发布时间:2020-12-08 14:31:50 浏览:5176次 案例二维码

  •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钟某以12600元的价格在网上购买了两公斤的白色晶体状物体。同年8月30日,钟某准备将网购的两公斤白色晶体状物体冒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20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介绍的买家,交易过程中被镇雄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钟某携带的手提袋中查获两公斤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体,经鉴定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成分。

2019年7月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钟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在办案期间积极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以释明对案件的观点;在审判阶段与承办法官对于钟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毒品数量、毒品鉴定程序等重要事项进行交流,详细阐述了法理以及辩护思路。辞鉴刑辩团队认真查阅了案件卷宗材料,仔细核对了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案件细节,经多次与当事人会见、核对案件事实后认为:

办案机关在毒品的送检的过程中存在有程序违法,应当对改组证据依法进行排除;

在钟某以两公斤白色晶体状物体冒充毒品进行交易的违法事实中,该白色晶状物体客观上并不是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指的“毒品”,据此该行为不符合贩卖毒品罪得构成要件,不应构成贩卖毒品罪。

  • 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变更了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罪为诈骗罪,依法认定钟某犯贩卖毒品罪、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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