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董某、黄某在巡警赖某以及协警李某、陈某进行治安维护劝阻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使赖某颈部被抓伤,陈某手部受伤,李某头部被砸伤,且经鉴定为轻微伤,涉嫌。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白某的辩护人。律师经过详细地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提出了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
三、辩护思路
白某在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白某为初犯,且已对被害人作出相应的赔偿,在量刑上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律师结合事实,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充分的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白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四个月零十五日。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虽白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但存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可以帮助被告人减轻一定的刑事处罚,保障当事人的最大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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