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9年初,被告人符某某根据段某某的安排在成都某地与彭某某负责经营广州某部成都经营处。由段某某从广州将淫秽、盗版光碟运至成都,再由符某某、彭某某将光碟交给收货人。2009年6月11日,段某某通过其经营的广州某部将11万余张淫秽光碟及三百余张盗版光碟托运至本市某地符某某、彭某某负责经营的某部,当天被公安机关和文广局查获。2010年12月8日被依法速捕。
二、办案过程
因该案涉及到两个罪名,检察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及两项罪名指控,因此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展开对两个罪名的研究和探讨,争取去掉一个罪名达到减轻的效果,经过多次会见,及沟通办案机关,深入了解案情,积极将法律意见反馈办案人员,至审判阶段,辩护人提出嫌疑人无侵犯著作权罪的故意和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后法官采纳,并采纳辩护人关于初犯等意见,最终判处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三年。
三、辩护思路
办案单位查获涉案光碟前,被告人符某某无从知晓承运货物为淫秽和盗版光碟,主观上既没有贩卖淫秽物品的故意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故意,也没有的故意;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非法出版物鉴定所依据的《关于实施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的通知》已于 2011年3月1日废止;即使被告人符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只是对他人的犯罪活动提供运输帮助,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所有光碟均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并未交付收货人,如果构成犯罪,属于未遂犯;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符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20万。
五、办案心得
被指控数罪的应当仔细研究各罪的构成和证据,尽量达到去除某一项的罪名,然后在减轻处罚,相对来说处罚要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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