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作为成都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较大,造成国家的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重庆市九龙区人民法院提起,重庆市九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 12 月开庭审理本案。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积极与受害人协商,争取取得谅解并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
三、辩护思路
1、本案属于,刘某及某公司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应当根据从犯的地位和作用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应南某公司要求帮助虚开增值税发票,且虚开的票据均与其他客户有真实交易,在其他客户不需要票据的情况下虚开给了南某公司。被告人并非以此为业或谋取利益,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3、新某公司并无偷逃税款的目的,本案中南某公司抵扣的税款目前均已全部补缴,并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的损失;
4、被告人刘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5、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
四、办案结果
2012年9月重庆市九龙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六个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本案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主要是从被告人的从轻处罚情节进行辩护,辩护律师通过大量的阅读案卷、搜集相关有利资料,制定合理完善的辩护方案,最终被告人取得较轻的判罚,承办律师的工作态度及取得的案件结果得到被告人及家属的强烈认可和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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