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3年8月17日,杨某打电话给宋某,告诉他的车在经过大竹河被赵某扣留了。于是宋某打电话向贺某借水泥厂的小客车,同时通知通知了宋某、刘某、陈某等人到大竹河去要回汽车,解决纠纷。在去大竹河的路上宋某等人碰见了已经开车往回路上的杨某等人,宋某要求杨某等人一同回去处理。
宋某等人到了赵某开的理发店和歌厅,宋某进入理发店内要求赵某出来解决,但赵某不在。宋某本人在理发店的沙发坐下等候。期间有人将发廊玻璃打坏,将发廊门口灯箱打坏;杨某、樊某殴打了一年轻男子;后找赵某未果。宋某等人在理发店等了大约一个小时未果后离开理发店。
2004年正月初一下午,宋某接到宋某或宋某某的电话,说“胖婆娘”和“五保户”下来帮忙;宋某叫上宋某开车前往某厂找宋某和宋某,在彼此相隔将近200米的距离,宋某告诉宋某某"他们已经走了"。宋某掉头往回开车追赶,宋某和陈某步行追赶;宋某在某某厂公路口追到了"五保户",立即准备打“五保户”,五保户发现后立即跑了;此时宋某发现五保户的弟弟李某某,打了李某一棒;民警宋某发现后出面制止,宋某与宋某开车离开;后宋某用铁块伤害了李某的屁股。
二、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宋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
三、辩护思路
1、宋某进入的是赵某开设的理发店,属于经营场所,不应当认定为“住宅‘’。
2、宋某没有进行搜查行为,也没有授意取他人进行搜查。
3、宋某没有非法入侵住宅的主观故意。
4、本案情节轻微,不应当认定为刑事犯罪
5、宋某与宋某伤害李某的主观故意使各自独立的,没有意思联络,不属于。
6、宋某与宋某某伤害李某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宋某打头上一棒的行为在前,宋某某用铁块砍李某屁股的行为在后,两者是完全独立的伤害行为。
7、机关提供的"鉴定书"证据材料存在重大瑕疵,不能证据李某构成了轻伤。
8、即使假设李某构成了轻伤,但该轻伤是宋某某造成,本案作为同时伤害的情形,应分别对各自的伤害后果承担责任,不能将宋某某用铁块造成的伤害结果来认定宋某构成。
9、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四、办案结果
宋某犯非法搜查罪,判处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
五、办案心得
在案件证据有瑕疵的情况下,是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要与当事人及家属多沟通,作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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