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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卓安律师团队积极辩护获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20 14:29:21 浏览:581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某设计院系国家一级保密单位,其中一位职工因不满设计院现状,撰写了一篇戏说设计院的文章,引起单位领导不满,其中有些内容可能涉嫌涉及部分因家秘密。陈某是帮助其粘贴复制发到网上的人。

二、办案过程

接案后,被告人心理压力较大,感觉很冤,一旦被判处刑罚,将肯定无法保住现有职务。辩护人根据案件性质、证据情况、具体情节等方面分析,辩护人提出,涉密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同时所谓的涉密事项,已经是公开的信息,或者己经解密,不存在泄露秘密的情况。即使构成犯罪,被告陈某属于自首,是在接到国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的国安局说明情况。应属于从犯,同时还存在多个从轻情节。辩护人还明确提出,陈某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完全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

三、辩护思路

1、陈某具有自首情节。

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明显属于从犯的地位。陈某参与程度不深、从中所起的作用微小,能够明显地区分出他与其他被告人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其完全属于从属和被支配的地位,应当属于从犯。

3、陈某动机单纯,主观恶性不深,其故意程度应属对泄露国家秘密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对保密规定一时麻痹大意。

整个事件,本来是与陈某毫不相干的一件事,但是,由于朋友不会在网上发帖,才叫上了陈某让其帮忙。在主观上,陈某就是为了帮朋友一个忙,才忽视了对相关保密条例的遵守,而不是对泄露国家秘密心存直接故意,而至多只能看做对泄露国家秘密持放任的一种心态,是一种间接故意。对于被告人在犯罪时的主观心态、故意程度也应当是法庭处罚时应当考虑的重要情节。

4、陈某认罪态度好,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对案件的调查。

5、陈某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完全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

6、陈某长期患有严重疾病,肝硬化晚期,每天需要依靠药物治疗,并有多重饮食禁忌,其身体非常虚弱。

7、陈某系初犯,此前一贯表现良好。

四、办案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五、办案心得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较少,接案后,我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认真阅卷,听取委托人的真实想法和真实诉求,确定了罪轻辩护方案。为减轻被告人的罪行应作出最大程度的努力。能够想到的减轻处罚的情况都做到,最后结果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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