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经查明,G某自2017年月至2018年3月,非法销售柴油150余万元,2018年4月至案发,非法销售柴油100余万元。 2018年6月,G某因涉嫌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2020年5月17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决定对G某并执行。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G某经营柴油硫含量合格,闪点(闭口)合格;2.在适用具体条文时,检察院认为应当适用《》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而辩护律师认为不应当适用第一款规定,柴油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专营、专卖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销售柴油所触犯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不属于行政法规,故应当适用第四款之规定;3.G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减轻、从轻量刑情节。
四、办案结果
(2019)川0106刑初343号
被告人G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二年八个月,三年,并处三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辩护焦点就在于:
1.0号柴油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2.0号柴油仅属于部门规章所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刑法》并未对其入罪;
3.不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4.根据国办发【2019】42号文及商务部相关文件精神,自2020年7月起国家层面不在保留对成品油经营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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