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被指控伙同张某等人,一起到昆明向欠债人讨债,期间对欠债人曹某的人身自由非法剥夺约50天左右。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认可,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认罪认罚;2、被告人系。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张某判处一年四个月。
五、办案心得
本案是针对的指控,根据《》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院进行了积极的交流,最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取得了良好的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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