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西藏自治区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张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牛坤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1-02-27 15:41:43 浏览:698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被指控伙同张某等人,一起到昆明向欠债人讨债,期间对欠债人曹某的人身自由非法剥夺约50天左右。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认可,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认罪认罚;2、被告人系从犯。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五、办案心得

本案是针对非法拘禁罪的指控,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院进行了积极的交流,最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取得了良好的辩护结果。

发表评论
去登录
加载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