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高某等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部分认可,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2、本案发生的时间过于久远,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33刑初9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刑终1084号
被告人高某数罪并罚,判处八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本案是针对多项罪名的指控,且系怒江州关注度非常高的涉黑案件。辩护人针对各项罪名的指控逐一进行了辩护,针对不同罪行,结合其具体参与程度,进行了不同的辩护,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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