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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Z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成功辩护获检察机关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1-02-28 17:25:48 浏览:770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该案系公安部下发线索并督办,Y市公安局C区分局2018年1月26日立案侦查,Z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审查后,指控Z某具有两种犯罪行为:

一是在淘宝网上出售的恒压阀系枪支零部件。
二是自行改造射钉枪,于2016年6月份以350元的价格出售给A某,于2017年7月份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B某,于2017年5月份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C某。

法院审查后认为,由于销售的恒压阀经鉴定不属于枪支零部件,同时,认定Z某制造枪支的证据不足,但向A、B、C三人贩卖枪支的事实可以认定,2019年5月16日,一审法院以Z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Z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9年11月11日,Y市C区法院立案受理。

二、辩护思路

我和雷律师是在二审发回重审之后介入案件的。通过阅卷,我们发现,该案证据比较简单,一审认定Z某非法买卖枪支的证据,有以下证据:

1、A、B、C三人的证言,三人均证实从Z某处购买枪支;
2、三人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三人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3、查获的枪支以及枪支的鉴定意见;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Z某的供述和辩解。Z某自始至终是没有作过有罪供述,一直辩解称自己从来没有向三人卖过射钉枪。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Z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案之所以被发回重审,是因为证据发生了变化。

Z某的连襟倪某在司法所门口遇到了前往司法所报到的A和B,倪某便上前询问为什么要诬陷Z某,A和B当场回应说不是从Z某那里买的枪,但当时被告知Z某都已经交代了自己将枪卖给了A、B、C,而且如果这个事情不说清楚就不能走,说清楚了就可以回家,于是,三人只有顺着Z某的供述来说了。

于是,倪某将整个过程用手机进行了录像,并提交给了二审法官,二审法官找到A、B、C三人做了笔录,笔录的内容与倪某了解的情况一致。

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又找到了A、B、C三人,告知利弊,晓以情理,三人又翻证回归到了侦查环节所述。
由于三人的证言影响该案的认定,因此该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该案的争议焦点比较清楚:

1、Z某是否向A、B、C三人卖过改装的射钉枪?

2、A、B、C三人的证言是否足以认定Z某非法买卖枪支?

三、办案过程

根据上诉思路,我们提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无罪辩护意见。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一方面,认定Z某非法买卖枪支的证据不足,另一方面,有其他证据证实枪支不是来自Z某,即不能排除Z某没有向三人非法买卖枪支的合理怀疑。

两次模拟发问,模拟被告人如何与证人对质,模拟如何在最后陈述中表明自己的立场。

经过四次开庭最终查明事实真相!

四、办案结果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过程,最终在2020年12月28日,以“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决定对被告人Z某撤回起诉”为由,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诉。2021年1月4日,检察机关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Z某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尤其是无罪辩护要有持之以恒的韧性」

想让司法机关承认案件存在问题,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尤其是本案,据了解是公安部移交线索并督办案件,在案件侦破以后就进行了宣传报道,称破获了一起重大网络贩卖枪支案件,似乎案件定性已经是板上钉钉。

从立案到撤诉,经历了将近三年时间,辩护律师与公检法的沟通异常艰辛,这个时候就要顶住压力迎难而上,靠的就是一股韧性和内心的坚持,而这种坚持,正是源于我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信心。如果一名律师都不相信法律能够维护公平正义,那么,他又如何在自己的事业上坚守下去,又如何能够为自己的当事人尽全力争取到合理权益呢?

「刑事辩护技能是取得有效辩护的万源之本」

练得好本领,方能掌握屠龙术。我和雷勤律师从2019年5月以来,累计看守所会见近30次向Z某核实证据,撰写了百余页的辩护词、质证意见、排非申请、通知警察、证人、线人出庭申请,仅仅是对A某言词证据,我们就撰写了5000余字质证意见,对A某的发问,我们梳理了60个问题,反复修改,层层递进,处处挖坑。这一切都得益于我们刑事辩护技能的学习和提升,当然也离不开对庭立方法庭发问课程、法庭质证课程、证据规则运用课程的学习,让我在办案中用到课程中总结的技巧,对最终取得成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团队协作是打赢硬仗的坚强保障」

一个人可能走得会更快,但一群人才能走得更远。作为承办律师,我们也出现过犹豫和疑惑,不断地质问自己,真相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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