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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葛晓波律师团队郝雪娇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5-03-31 10:42:01 浏览:270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X日X时许,L某驾驶某车沿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市某镇某物流园门前路段时,与Z某头西尾东停放在路边的某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L某副驾上的爱人及后座上的岳父、儿子受伤,其爱人后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造成死亡一人、伤二人、车损两台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L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Z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L某爱人、岳父、儿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L某未被羁押,公安机关直接办理的取保候审

二、办案过程

L某被取保候审后,其来到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委托沣贤刑辩团队史文科、郝雪娇律师为L某进行辩护。

史文科、郝雪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L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帮助L某与其岳父岳母沟通赔偿及谅解事宜

史文科、郝雪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L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交通肇事案件赔偿的重要性以及赔偿并获得谅解的可可以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之后多次陪同L某与其岳父母沟通,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2、检索交通肇事案件不予起诉相关案例并帮助收集证据

在接受委托后,郝雪娇律师通过案件检索系统检索交通肇事案件不予起诉相关案例,检索到同一办案机关的交通肇事致爱人死亡的类案案例,并帮助L某收集相关有利证据,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L某的合法权益,史文科、郝雪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机关就L某涉案不予起诉的可行性进行了多次沟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L某积极抢救爱人,积极赔偿岳父母并获得谅解。

事故发生后,L某积极筹钱抢救爱人,最终因伤重不治。经过与岳父母沟通,最终达成赔偿协议,L某支付了赔偿金。L某与爱人平时感情深厚、家庭美满幸福,因此次事故,不仅使岳父母失去了女儿,也使L某失去了妻子,尚有一幼子亟待其抚养与陪伴,这本是一场双方都不愿看到的悲剧。岳父母鉴于L某夫妻感情深厚、孝顺及需要抚养幼子,并且已赔偿,表示对L某谅解。

2、L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3集(总第80集)的谭继伟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委托他人代为报警,自己忙于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本案中,2024年2月X日晚发生交通事故后,L某在知晓其爱人妹妹报警后没有再重复报警,而是在现场积极抢救爱人,并作为爱人的直系亲属陪同其到医院接受治疗,在事故发生次日接到交通事故处理民警电话后又主动前往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其构成自首。

3、L某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犯罪情节轻微

L某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一向表现良好,此次交通事故系因其粗心大意造成,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

4、L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L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均如实陈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且其从本次事故中已吸取惨痛教训。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L某积极筹钱抢救被害人。无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方面,L某没有推卸和逃避责任,确有悔罪的表现。

5、L某系小微私营企业负责人,对L某不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及河南省检察机关“检察护企”专项活动护企安全保障就业精神。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审查批捕环节,注重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复工复产、开展生产自救、努力保就业岗位作为审查判断有无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鼓励和促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提升司法效率,确保办案效果

L某系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公司现有员工二十余人,对L某不起诉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稳定员工就业,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意见,L某的行为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建议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L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情节,同意不起诉L某。2024年X月X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4〗X号),决定对L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史文科、郝雪娇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问题,向检察机关提出L某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初犯,该案又属于过失犯罪,认为L某的行为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对L某相对不起诉为其恢复其企业经营十分有利,既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理念,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最终经过某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了史文科律师、郝雪娇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L某决定不予起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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