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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涉嫌受贿罪,望之辩团队韦端宁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1-05-10 07:35:20 浏览:507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当事人钱某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委员会副处长及挂职某县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与影响力,接受李某的请托,在某县生态移民项目,扶贫拆迁项目等项目中为李某谋取便利、提供帮助。期间共收取李某十八余万元用于个人使用。

二、办案过程

2019年12月钱某被检察院刑事拘留,次年一月被逮捕,后被羁押于桂林市看守所。到案后钱某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主动退还所有个人所得赃款,自愿认罪悔罪。

三、辩护思路

查阅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钱某与李某之间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受贿行为,而是好友之间的受赠行为。钱某在整个案件中为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力为李某办事,也未约定相关款项。钱某对涉案项目没有审批权,对为李某谋便利之事没有决定权。即便认定为受贿罪,但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事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也可以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四、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伍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我国关于受贿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较多,应尽量搜集齐全,以结合当事人的行为分析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名与量刑是否得当。当有利于辩护人的线索时,应积极发掘有利于辩护人的辩护点。在当事人有坦白,真诚悔罪与积极退赃的行为时,要积极为当事人辩护,在辩护意见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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