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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N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为其辩护,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2-08-31 15:39:16 浏览:6045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096号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2日至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N某为谋取利益,拒不履行广西某某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N某在一越南籍越南人员的安排下,多次让被告人X某将偷渡出入境的中国籍人员运送往返于某市某镇某村、某某村等中越边境地区,让这些偷渡人员伺机偷渡出入境。2021年11月21日,N某安排X某到某市某镇某村附近中越边境接从越南偷渡至国内的S某某。X某某将S某某接送到某某市城北汽车站附近。S某某于2021年12月22日在重庆市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呈阳性。广西市人民检察院以N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2年5月2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在案件已到法院审判阶段,才委托找到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安排阅卷(因疫情原因无法会见)。经审查在案证据,研判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能否构罪,如定性没有问题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情节,收集整理涉案罪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类案检索。研判后,承办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此承办律师及时联系主办检察官和承办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承办律师开庭前将发问提纲、质证意见提纲以及庭审发表辩护提纲准备好;庭审中承办律师围绕N某某是否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从证据及法律适用方面发表无罪辩护观点。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N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尊重N某某的认罪认罚意见。但结合法律规定,法院对N某某的定罪量刑并不因N某某的认罪认罚而降低审查标准,依然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2、从证据及法律适用方面,N某某的行为没有达到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程度,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N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和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妨害传染防治罪不成立,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被告人N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五、办案心得 

本案控方指控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两个罪名,量刑建议11个月,是认罪认罚案件,当事人也自愿认罪认罚,称已经做好被判刑11个月有期徒刑的准备。本案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家属才委托辩护人。承办律师阅卷后分析研判,结合本案事实,对控方指控N某某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基本没有异议,但N某某的行为明显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本案N某某已认罪认罚案件,可否作无罪辩护?如作无罪辩护,是否影响对N某某认罪认罚的认定?

认罪认罚案件作无罪辩护,会面临来自检察官、法官方面的压力。

因之前承办律师在浙江省某市办理的一个涉嫌诈骗罪案件中,在审查起诉和一审时,曾跟检察官和主办法官提出:被告人如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或轻罪辩护。然检察官和主办法官都质疑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的正当性,认为被告人认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称《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具结。”,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可否作无罪辩护。各地又不同的做法和立场,承办律师在网上搜索发现北京、江苏、浙江的立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面对上述情况,承办律师在庭审前与检察官和法官提前主动沟通,将拟在庭审中发表无罪辩护意见提前与公诉人和承办法官沟通并取得同意,避免了庭审中被打断或者发生辩审冲突。庭审中提出了N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无罪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承办律师认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影响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认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3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5条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2.在N某某已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无罪辩护的空间在哪里?

认罪认罚可以作无罪辩护,本案从辩护空间看,N某某已经认罪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并无异议,事实问题也符合案件实际,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意义不大,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辩护空间几乎没有。为此,承办律师经研判案件后,认为,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第1款之规定,辩护人可以在“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无罪辩护)”。可从法律适用、罪名认定方面下功夫,辩护起诉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庭审中,承办律师从法律适用方面,提出了N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无罪辩护意见。 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就N某某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无罪辩护观点,认定控方指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成立。

本案N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办法官并不因当事人认罪认罚而降低定案标准,坚持实质性审查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量刑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值得充分肯定。辩护人以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处理,作无罪辩护获法院支持,取得了有效辩护效果,也体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辩护律师的当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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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为其辩护,获从轻处罚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096号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2日至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N某为谋取利益,拒不履行广西某某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N某在一越南籍越南人员的安排下,多次让被告人X某将偷渡出入境的中国籍人员运送往返于某市某镇某村、某某村等中越边境地区,让这些偷渡人员伺机偷渡出入境。2021年11月21日,N某安排X某到某市某镇某村附近中越边境接从越南偷渡至国内的S某某。X某某将S某某接送到某某市城北汽车站附近。S某某于2021年12月22日在重庆市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呈阳性。广西市人民检察院以N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2年5月2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在案件已到法院审判阶段,才委托找到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安排阅卷(因疫情原因无法会见)。经审查在案证据,研判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能否构罪,如定性没有问题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情节,收集整理涉案罪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类案检索。研判后,承办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此承办律师及时联系主办检察官和承办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承办律师开庭前将发问提纲、质证意见提纲以及庭审发表辩护提纲准备好;庭审中承办律师围绕N某某是否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从证据及法律适用方面发表无罪辩护观点。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N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尊重N某某的认罪认罚意见。但结合法律规定,法院对N某某的定罪量刑并不因N某某的认罪认罚而降低审查标准,依然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2、从证据及法律适用方面,N某某的行为没有达到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程度,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N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和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妨害传染防治罪不成立,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被告人N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五、办案心得 

本案控方指控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两个罪名,量刑建议11个月,是认罪认罚案件,当事人也自愿认罪认罚,称已经做好被判刑11个月有期徒刑的准备。本案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家属才委托辩护人。承办律师阅卷后分析研判,结合本案事实,对控方指控N某某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基本没有异议,但N某某的行为明显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本案N某某已认罪认罚案件,可否作无罪辩护?如作无罪辩护,是否影响对N某某认罪认罚的认定?

认罪认罚案件作无罪辩护,会面临来自检察官、法官方面的压力。

因之前承办律师在浙江省某市办理的一个涉嫌诈骗罪案件中,在审查起诉和一审时,曾跟检察官和主办法官提出:被告人如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或轻罪辩护。然检察官和主办法官都质疑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的正当性,认为被告人认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称《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具结。”,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可否作无罪辩护。各地又不同的做法和立场,承办律师在网上搜索发现北京、江苏、浙江的立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面对上述情况,承办律师在庭审前与检察官和法官提前主动沟通,将拟在庭审中发表无罪辩护意见提前与公诉人和承办法官沟通并取得同意,避免了庭审中被打断或者发生辩审冲突。庭审中提出了N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无罪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承办律师认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影响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认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3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5条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2.在N某某已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无罪辩护的空间在哪里?

认罪认罚可以作无罪辩护,本案从辩护空间看,N某某已经认罪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并无异议,事实问题也符合案件实际,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意义不大,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辩护空间几乎没有。为此,承办律师经研判案件后,认为,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第1款之规定,辩护人可以在“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无罪辩护)”。可从法律适用、罪名认定方面下功夫,辩护起诉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庭审中,承办律师从法律适用方面,提出了N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无罪辩护意见。 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就N某某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无罪辩护观点,认定控方指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成立。

本案N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办法官并不因当事人认罪认罚而降低定案标准,坚持实质性审查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量刑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值得充分肯定。辩护人以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处理,作无罪辩护获法院支持,取得了有效辩护效果,也体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辩护律师的当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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