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62号
一、案情简介
本案被害人W某某从事物流中介服务在网上平台发布货运单信息。Q某某以自有货车从事货运,从被害人W某某处接过几单货运,双方关系较好。2021年8月份,Q某某到某厂家拉货,了解到该厂家每天都有很多的货运单。该厂发货员跟Q某某说你自己有车拉货,以后拉货直接找他,不用再支付货运单信息费。Q某某就跟被害人W某某说认识有货运单多的某厂家,交钱打点可以帮拿到更多稳定的货运单,三个月内拿不到稳定货运单可以退钱,W某某前后转给Q某某x万元去拿货运单信息。Q某某先是让某厂家发货员将每天的货运单信息发给他,冒充是该厂家的发货员用微信将这些真实的货运单信息发给W某某,让W某某误以为是厂家发给的货运信息单。不久,被害人W某某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Q某某冒充厂家员工提供货运信息单,双方产生争议,W某某提出要退钱,Q某某也承诺退还。因在外地运输未及时退还,W某某报案引发本案。Q某某于2021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第一,及时会见了解案情,拟定辩护方案。
2021年12月1日,家属及时委托律师,辩护人及时会见Q某某,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为Q某某分析和讲解了《》第266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帮助Q某某构建关于的知识等,了解到的案情之后,通过查找、搜集相关法律规定及指导案例,经过研判,初步认为Q某某冒充某厂家工作人员提供的货运单信息都是真实的,不存在提供虚假货运信息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如能积极退赔并获得谅解,有条件可以争取不捕。于是跟家属商讨关于退赔争取获得被害人谅解事宜,家属也愿意退赔。会见Q某某了解案情后,与家属商讨退赔事宜,并拟定的周详辩护策略和辩护方案。
第二,跟侦查机关进行沟通但未达预期效果。
辩护人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了Q某某不构成诈骗罪,表示家属愿意积极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建议对Q某某不予以呈请逮捕。但侦查机关不愿意提供被害人联系方式,加上家属不认识被害人,Q某某手机被扣押等,被害人暂时无法联系。而侦查机关认为,Q某某以帮助被害人W某某获得货单为由,冒充某厂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钱财,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即使退赔获得谅解也要报捕,并于2021年12月7日向检察院提请逮捕,与侦查机关沟通没有效果。
第三,与检察机关沟通,成功不捕取保和不起诉决定。
12月8日报捕的第二天,通过其他渠道,终于联系上了被害人。经与被害人沟通,被害人接受退赔,出具了谅解书,谅解Q某某的行为并表示不追Q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辩护人从检察院了解到了本案的主办检察官,并跟主办检察官提前预约当面沟通交换意见的时间。报捕的第三天,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时,递交了《关于建议检察机关对Q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提出Q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尚不足以用《刑法》的诈骗罪来评价。同时,已和W某某达成刑事和解,W某某对Q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结合当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建议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不予批捕件决定。检察机关经过依法审查,通过提审嫌疑人、查阅笔录材料等客观证据的分析,于2021年12月14日依法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Q某某取保走出看守所。
成功不捕取保,不等于案件终结,Q某某仍面临被追诉。2022年2月8日,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Q某某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辩护人及时申请阅卷,并在最短时间内完成阅卷工作,理清辩护思路,对案件定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撰写了《关于建议检察机关对被告人Q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递交给检察机关后多次与检察官充分沟通,终获不起诉决定。 至此,这起涉嫌诈骗案,经广西望之辩律师所韦端宁律师精准、有效之辩护,在检察办案人员坚守正义、依法办案的理念下,涉嫌诈骗罪的Q某某终获公平处理结果。
三、辩护思路
结合本案的事实、现有证据以及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辩护人认为:本案Q某某主观上既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骗取财物的行为,Q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一、本案Q某某既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骗取W某某财物的行为,W某某没有因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1.主观方面,由Q某某的涉案行为无法推定出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W某某财产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双方存在合作关系,W某某交钱后,Q某某也一直为W某某提供真实的货源信息,不存在提供虚假货源信息非法占有W某某所交钱款目的,也表示三个月内不合作可以退回钱款。
据此,无法推断出Q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
2.客观方面,Q某某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本案中Q某某也没有明确跟W某某说自己就是豆奶厂的员工,仅表示认识人,并可以拿到货运信息,且W某某交钱后Q某某也一直为W某某提供真实的货运信息拉货,且这些货运信息是真实存在的,不存在虚构虚假货运信息骗取W某某的钱款。因此,Q某某并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来骗W某某,W某某也未因Q某某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二、Q某某为W某某提供货运信息预收押金,双方之间合作生意关系,Q某某收取押金也为W某某提供真实的货运信息,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本案属于经济纠纷可以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Q某某与W某某合作后,Q某某收钱也为W某某提供真实的货运信息,后因货运信息量问题发生纠纷应属于经济纠纷,且W某某给Q某某的押金均有转账记录和凭证,本案的纠纷,W某某也具备通过民事手段进行救济,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也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Q某某的行为不符诈骗罪构成要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可以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三、Q某某家属已代Q某某退赔涉案押金21000元给W某某,已达成刑事和解,W某某对Q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结合当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建议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不予批捕件决定。
案发后,Q某某家属积极与W某某协商退赔问题。经协商后,Q某某家属代Q某某退赔了涉案的款项,结清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达成刑事和解,W某某对Q某某的行为也予以谅解,表示不在追究Q某某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因此,结合当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建议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于2022年2月28日对被告人Q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五、办案心得
复盘办理本案过程,本案能成功不捕取保和最终不起诉是当事人以及家属与辩护律师一起努力实现,单从结果来看,应该算是一次成功的辩护。其中,明事理家属的配合,与被害人联系沟通,积极赔付获谅解,辩护律师以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处理。还有检察机关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办案,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理念值得给赞。
2021年“两高”的工作报告数据显示,当前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很低,法院宣告无罪率约为万分之四,也就是一万个被告人中有四个人被宣告无罪。而检察机关不起诉率是13.7%,相对于其他诉讼阶段,审前程序辩护空间巨大,审前无罪率远远大于审判阶段的无罪率,刑事案件“审前辩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审前辩护是否精准、有效和案件能否取得成效非常关键。
评论列表(1条)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成功不捕取保,不等于案件终结。”――韦端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体会确实是肺腑之言!Q某某被决定不捕和取保之后,仍面临被追诉。果然,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以Q某某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为此,韦端宁律师通过及时阅卷,理清思路,撰写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终于,涉嫌诈骗罪的Q某某终获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