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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望之辩团队韦端宁律师为其辩护获轻罪

发布时间:2021-05-11 13:57:54 浏览:358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雷某在横县某酒吧因琐事与一伙人员发生矛盾,之后被告人周某、雷某等人与莫某、谢某等人发生打斗,被告人周某的头部被打伤,后被送到医院包扎伤口,凌经鉴定其伤情成都为轻微伤。凌晨2点,从医院出来的两伙人又在马路上相遇,一言不合又殴打在一起,期间,雷某被器械砍击,后抢救无效死亡。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的第一件事,便是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以梳理这场斗殴事件的来龙去脉,并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搜集相关的证据。期间,承办律师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沟通,以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三、辩护思路

本案中,共发两次斗殴事件,第二次斗殴周某因伤而未参与,对案件结果承担的责任较小。应搜集案件的相关证据,根据多名当事人的供述推敲案件的基本事实并结合相关证人的证言形成为当事人辩护的完整证据链。其次,检索法条和司法解释对于聚众斗殴罪的相关规定,量刑情节。最后,周某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轻微,是从犯,第二次打斗中具有防卫意图,且事后认错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可以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和其他八人在后续的打斗中只是参与斗殴,而没有对死者雷某实施伤害行为的共同故意,因此只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且周某在案件中的作用较小,最终周某被认定为为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当聚众斗殴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时,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但是本案中周某在第一次斗殴中已经受伤,明显是无法参与后续的打斗行为的,且要考虑正当的防卫行为。因此,作为周某的辩护人要积极搜集证明周某未参与伤害行为的证据,为辩护人作轻罪辩护。同时,在辩护意见中应当提及周某从犯,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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