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吕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并且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二支以气体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构成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二、办案过程
望之辩团队律师在接受上诉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上诉人,在充分取得上诉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望之辩团队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上诉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望之辩团队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周某合出资合谋购买毒品卖给老肖的事实不清;
2.一审认定事实有误,证据采信有所欠妥,上诉人吕某有罪供述是在神智不清的情况下签字的;
3.本案侦查机关使用特情进行犯意引诱,越南阿华和广东的老肖可能是特情人员。因此,原判对上诉人的量刑过重。
四、办案结果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第二项,即扣押气枪二支、铅弹234克、二氧化碳气瓶8支依法予以没收;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市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吕学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学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办案心得
在一审法院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后,可重新梳理案件的相关证据及程序性事项,在发现一审活动中,存在可能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程序违法时,在二审中可以作为辩护理由申请重审,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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