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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望之辩团队韦端宁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5-11 15:10:21 浏览:626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3年被告人谭某甲等人带领约数百名村民到“鱼礼塘”处,由谭某甲和谭某丁指挥被告人李某甲操作挖掘机强行划界。将陈某的两个鱼塘以及卢某的一个鱼塘挖开,导致塘内的苗和虾苗被冲走,并致使下游卢某的甲鱼鱼塘被冲毁。此外,村民在谭某甲以及各队队长的指挥下,将受害人卢某、陈某甲、陈某乙种植在该处的桉树苗、木薯、芭蕉、荔枝苗等砍毁、拔除。经政府工作人员在现场制止,被告人谭某甲等人仍不听劝阻,指挥挖掘机进行破坏,公安人员增援到场后在现场抓获谭某甲等人。经鉴定,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李某甲等人造成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合计203680元.

二、办案过程

望之辩团队律师在接受上诉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会见了上诉人,在充分取得上诉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望之辩团队律师与上诉人一起认真计算毁坏财物金额,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同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鉴定意见程序不当,依据不足,土地不属于被害人,谭某甲行为是合法维权。

2.池塘里没有鱼苗,谭某甲没有破坏他人财物,不构成犯罪。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重点是土地的所有权以及毁坏财物的金额,在涉及此类案件时,应当分清案件的犯罪主体,掌握充分的证据,对案件涉及的经济额度进行仔细深刻的分析,对鉴定材料合理充分的利用,保障当事人的最大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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