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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望之辩团队韦端宁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1-05-11 15:26:18 浏览:527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2年,李某(案发时为未成年人)打电话给周某,欲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向其购买毒品“k粉”,周某表示同意,次日4时许,二人到南宁市江南区某ktv交易,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立即将上述二人当场抓获,并从周某和李某处缴获贩毒所得300元人民币及一小包毒品可疑物,经鉴定为氯胺酮。

二、办案过程

望之辩团队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当事人,在充分取得当事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望之辩团队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当事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望之辩团队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是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在望之辩团队律师积极辩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五、办案心得

在指控罪名成立的情况下,辩护人如何抓住要点,在量刑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当多的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成立的,此时,量刑辩护就成了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向。总之,并不是只有无罪案件才是维护了被告人的权利,在指控罪名成立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使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相关量刑情节,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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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望之辩团队韦端宁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1-05-11 15:26:18 浏览:5276次

一、案情简介

2012年,李某(案发时为未成年人)打电话给周某,欲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向其购买毒品“k粉”,周某表示同意,次日4时许,二人到南宁市江南区某ktv交易,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立即将上述二人当场抓获,并从周某和李某处缴获贩毒所得300元人民币及一小包毒品可疑物,经鉴定为氯胺酮。

二、办案过程

望之辩团队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当事人,在充分取得当事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望之辩团队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当事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望之辩团队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是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在望之辩团队律师积极辩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五、办案心得

在指控罪名成立的情况下,辩护人如何抓住要点,在量刑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当多的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成立的,此时,量刑辩护就成了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向。总之,并不是只有无罪案件才是维护了被告人的权利,在指控罪名成立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使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相关量刑情节,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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