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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商瑶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5-19 11:09:30 浏览:611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某某工作室的负责人陈某某为通过短信方式宣传业务,需要大量企业人员的联系方式,便向西安市高新区某某税务所的专管员被告人张某某拷贝出其管理的企业人员信息的要求;同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委派其工作室的员工柴某某到西安市高新区某某税务所的内网电脑中拷贝相关企业人员信息,之后将靠背的数据信息交给陈某某。经鉴定,陈某某从上述两种途径获得的信息中,共包含身份证号码为15位或18位的信息进行去重统计后位42126条。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的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以及第一笔涉案事实无异议,对第二笔部分涉案事实有异议,其称仅要求被告人柴某某从孙某处拷贝“非正常户”的企业信息,并自愿认罪认罚,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向承办检察官及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检察院量刑建议为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三、辩护思路

1、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第一笔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属于“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且陈某某并未因此获利,故第一笔涉案事实不构成犯罪;2、对指控陈某某的第二笔部分涉案事实有异议,陈某某仅仅应当对柴某某拷贝的“非正常户”的企业信息承担责任;3、被告人陈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并且没有给社会造实质的危害;4、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这充分证明被告人陈文华有悔罪的表现;5、被告人陈某某一贯遵纪守法,有稳定的职业,之前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亦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综上意见,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四、办案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陈某某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相较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减少了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办案心得

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积极了解案件事实,同时多次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为最终的顺利辩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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