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日,C某、J某、L某在T某的教唆下跟T某在某处暴力拧开摩托车锁,又通过剪刀和打火机接通摩托车打火电源,成功盗走一辆荣牌TR250-A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2896元。后又于2021年5月2日,上述几人又以同样方式盗走一辆春风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2611元,后因该摩托车油箱漏油,被几名犯罪嫌疑人丢至距离案发现场100米的路边,经办案民警找回归还被害人。几人因涉嫌被机关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C某在被提起公诉后,因经济情况无能力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商瑶律师、刘琳娜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商瑶、刘琳娜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C某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阅卷并对C某进行会见了解案情
商瑶、刘琳娜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的指派后,第一时间进行阅卷,细致分析了在案卷宗的证据情况,并及时前往看守所对C某进行了会见,细致清楚的了解了案件的全部细节。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商瑶、刘琳娜律师多次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多次人民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商瑶、刘琳娜律师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等多项法律文书,并多次与主审法官就C某的量刑进行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认为本案C某存在自首的量刑情节,且C某事实上属于,在本案中仅其到了辅助作用,并且,辩护人认为C某仅参与了本案的一起犯罪行为。加上其年龄较小,恳请法院从轻判罚。
1、辩护人认为C某具有自首情节。
在本案中,虽然民警在侦查中发现C某有涉案嫌疑,但C某在未受到讯问以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跟随民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认定。而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C某主动交代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C某具有自首情节。
2、辩护人认为本案C某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案所有人员的笔录均一致称本案是犯意的提起以及均是L某。并且C某、J某以及D某对摩托车均不熟悉,剪线和打火,包括摩托车的骑走,以及拆导航均是L某一人操作的,被告人C某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了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并且被告人C某并未参与以及获得分赃,也从未想过参与分赃。因此,辩护人认为其在本案中仅起到了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
3、在案证据显示,C某并未参与第二起犯罪行为。
根据本案几名被告人的供述可以互相应证,第二起犯罪行为是由L某独自进行的,而C某等人仅是一同跟着去,全程并未动手参与,也并未提供任何帮助。因此,本案C某仅实施了一次犯罪行为。
4、C某年龄较小,系初犯。
被告人C某年龄尚小,没有完全的法律意识,通过别人的教唆,一时糊涂误入歧途,并且在本案中未获得任何利益。案发后,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又系初犯。
综上,辩护人认为C某存在自首情节,由系初犯,且属于从犯。全程并未获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决C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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