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花隧道南口附近时,遇交警检查,孙某某驾车暂停后冲卡,被现场民警控制,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56.1mg/100ml。后经抽血取样,鉴定孙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84.39mg/100ml.系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且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其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处以罚款。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出具量刑建议为两个月,承办律师多次与办案法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量刑建议对孙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孙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很好。2、被告人孙某某犯罪行为主观恶意较小,且未造成任何损失,社会危害性亦相对较小。3、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孙某某宣告更能体现刑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上,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某依法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判处拘役一个月(相较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少了一半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二千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巨涛情况,并多次与办案法官进行沟通,表达律师的观点和看法,最终,为顺利的进行诉讼以及乐观的案件结果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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