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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商瑶律师为其积极辩护,最终获得改判。

发布时间:2021-05-20 10:20:25 浏览:526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4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民警接举报在西安市莲湖区某社区附近,将涉嫌吸食毒品的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朋友抓获,并在王某某的车辆中查获疑似毒品的“瘦身奶茶”36包。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该36包疑似毒品总毛重519.1134克,总净重481.1916克,检材中均检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成分,含量分别为1.4%至1.9%。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二、办案过程
         在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家属的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王某某,了解案件事实,就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一事与其进行多次沟通后,王某某最终表示其自愿认罪认罚,后辩护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并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毒品纯度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法庭量刑时应区别于高纯度毒品的量刑,建议法庭依法从轻处理。2、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依法从宽处理的情节。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亦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予以考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以及“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王某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

四、案件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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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商瑶律师为其积极辩护,最终获得改判。

发布时间:2021-05-20 10:20:25 浏览:5269次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4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民警接举报在西安市莲湖区某社区附近,将涉嫌吸食毒品的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朋友抓获,并在王某某的车辆中查获疑似毒品的“瘦身奶茶”36包。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该36包疑似毒品总毛重519.1134克,总净重481.1916克,检材中均检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成分,含量分别为1.4%至1.9%。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二、办案过程
         在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家属的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王某某,了解案件事实,就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一事与其进行多次沟通后,王某某最终表示其自愿认罪认罚,后辩护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并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毒品纯度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法庭量刑时应区别于高纯度毒品的量刑,建议法庭依法从轻处理。2、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依法从宽处理的情节。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亦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予以考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以及“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王某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

四、案件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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