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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葛晓波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7-14 10:03:59 浏览:452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7年8月3日,福某公司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某某任总经理,姜某某任总裁,许某任副总经理,郝某某任教育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为段某,2018年4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某。

2017年8月份以来,福某公司在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姜某某、许某、郝某某、D某等人的管理和控制下,通过被告人李某某、齐某、慕某等人的参与和帮助,以大宗商品交易和资产包炒作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和承诺,骗取大量客户投资,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二、办案过程

由于主观恶性不同,集资诈骗罪比规定了更严厉的刑罚。为此,辩护律师进行了变更轻罪名的辩护。在此期间,多次进行会见,了解案件详情。

三、辩护思路

1、辩护人对于起诉意见书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段某构成诈骗罪的定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段某应构成组织传销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段某不构成诈骗

3、段某在共同犯罪中的排名应该在所有副总之后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段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承办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办案经验是制胜之本。作为辩护律师,如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不断去努力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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