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H某任某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2017年下半年,该公司对外宣传两款基金项目,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由业务员对外介绍、公司开宣传会等形式在成都、昆明等地吸引投资人投资,并承诺10%的保底收益。经查,该两项目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285万元。
二、办案经过
1、深入仔细审查案卷,寻找辩点并进行多轮论证分析;
2、与有关专家、老师进行案件研讨,尝试拓宽思路;
3、与司法办案机关展开深度沟通、交换意见,积极争取;
4、会见当事人交流办案进展和思路,稳定情绪,听取其意见;
5、与家属面谈和电话交流,解疑答惑,指导、协助梳理名单、协议、做好谅解、退赔以及过程留痕、证据固定工作……
6、重难点:集资参与人分散昆明、成都两地,且当事人的家属在案发前没有与集资参与人有过联系,故家属做退赃工作的难度较大。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家属梳理公司17年、18年对外签署的基金协议,筛选出案件中集资参与人的名单,拟订清退协议,协助家属与集资参与人谈清退细节。
三、辩护思路
1、是否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本案的集资参与人部分是公司员工、部分是公司员工的近亲属,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问题;
2、是否成立自首。本案当事人先已其它罪名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当事人电话通知到案的方式,供述了本案的事实。
3、是否成立,是否成立;
4、是否可能涉嫌他罪;
5、争取从轻处罚情节(谅解、退赃)。
四、办案结果
本案是发回重审案件。原一审:指控H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85万元,判处三年六个月,并处十万元。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有误),变更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285万元。
本案经辩护律师的辩护,在非吸金额增加100万的情况下,实现了从轻判处六个月的良好效果。
法院判决:H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被告人H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五、办案心得
诚实信用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问题。
在退赃工作中,被告人家属与集资参与人达成投资金额清退协议,即退还部分投资金额,剩余的投资金额集资参与人不再追究,且有书面的收款说明、签协议时的视频证明集资参与人的自愿性、协议签署的真实性。但在检察院、法院与集资参与人的电话核实中,部分集资参与人推翻之前的声明,希望继续追回剩余债权。导致在法院的评判中,认定集资参与人的收款说明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愿,没有认定清退金额所达到的退赃比例。
在已有证据可证明清退自愿性、真实性的情况下,集资参与人推翻之前的声明,辩方如何维护权利,确保退赃工作的有效性,以及集资参与人是否应承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责任,值得我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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