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案 号 (2020)豫01xx刑初xxx号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 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裁判日期 2021-02-25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性质 刑事裁定书
一、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张某坚,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某某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经常居住地河南省郑州市某某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某某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活动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二、承办律师
史文科,庭立方·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审理经过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一部刑诉〔2020〕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成、王某豪、齐某燕、王某钦、刘某、钱某某、候某情、杨某、杨某慧、张某双、周某程、马某通、周某菲、于某、刘某1、赵某、张某坚、于某中、王某贵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成、齐某燕、钱某某、候某情、马某通、周某菲、于某、王某贵,被告人王某豪及其辩护人刘瑞豪,被告人王某钦及其辩护人李建东、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张晗,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王乐乐,被告人杨某慧及其辩护人朱庆祥、杨耀珍,被告人张某双及其辩护人张福权、许鑫,被告人周某程及其辩护人蒋园园,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张文杰,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王枫、张一博,被告人张某坚及其辩护人史文科,被告人于某中及其辩护人何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坚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七个月,并处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
审 判 长 冉满仓
人民陪审员 张喜叶
人民陪审员 王振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康雅馨
书记员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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